枪击案事件,警方通报四川乐山沐川县枪击案,男子持枪持械致3死2伤后逃逸
警方通报四川乐山沐川县枪击案,男子持枪持械致3死2伤后逃逸
沐川县公安相继发布警情通报和悬赏通告称:7月26日,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发生一起持枪击伤2人、持械杀害3人后逃逸的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李某(男,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缉捕工作,已将涉案枪弹全部查获。
据了解,本案嫌疑人作案是有因素的,这是一起偶发事件,非无差别伤人,如果嫌疑人李某与5名被害人相识,是出于个人私愤实施打击报复,由于三人死亡、两人受伤,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具体会被如何定性还要看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等因素综合判断。但无论如何,李某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李某可能涉嫌何种犯罪呢?
如果真的像公安局工作人员所说,嫌疑人作案是有原因的,那么就属于有目标的杀害伤害被害人,此时李某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中3名被害人死亡,2名被害人受伤,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结合其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若嫌疑人的目的是实施伤害,但是枪击的部位系心脏或者头部等能置人于死地的位置,那么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目的是致人死亡,因为没有伤到要害而导致2人受伤的,此时则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枪击致人伤亡如何赔偿?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于死者来说,其家属可以索要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伤者则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话,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非法持有枪支会被如何处罚?
本案中李某的身份还没有公布,有人说他是一名民警,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他会用枪械作案。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非法持枪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管李某身份怎样,使用枪支伤人就已经犯罪,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所以,如果李某真的是一名民警的话,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以及其所属机关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南溪山医院枪击案:遭枪击者为何人?
4月11日,一网络论坛上出现了关于广西桂林南溪山医院的枪击案帖子,发帖者称有蒙面人枪击了一名公检法人员,导致严重受伤,甚至有提及脑浆外泄。该帖引发热议后被管理部门删除。
4月12日上午,桂林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了此事,确认了事件的真实性,但澄清被枪击者并非公检法人员。警方已迅速展开调查,嫌疑人已被锁定并正在全力追捕中。
当天下午,警方进一步通报了案件详情。受害者黄某,46岁,系灵川县某局职工,被前妹夫李某所伤。李某与黄某的妹妹有家庭纠纷,因黄某曾干预过李某的暴力行为,李某怀恨在心,最终在4月10日晚趁黄某住院之际,用自制手枪袭击并逃离现场。
据初步了解,受害者可能为城管人员,起因系家庭纠纷。目前,桂林警方正全力以赴追捕李某,同时承诺将及时公布案情进展。公众可关注警方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扩展资料
2012年4月10日晚21:18分,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南溪山医院住院部心血管科病房发生一起枪击案。该院住院病人黄某(男,46岁,灵川县某局职工)被一男子持自制手枪击伤头部。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4月13日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开枪自杀身亡。
1·4山东泰安枪击案事件简介
2010年12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两年后,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时,遭到室内2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在将3位民警、1位协警打伤后,抢劫一辆过往汽车逃跑。
接警后,泰安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巡特警、武警、交警等各警种在全城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在驾车持枪逃窜过程中,为逃避追捕先后持枪抢劫、换乘4辆过往车辆,期间开枪打伤2名驾驶员,并不断向追缉民警开枪射击。
多名民警英勇不懈追捕,最后将犯罪嫌疑人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民警果断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但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持刀拒捕。民警与其进行英勇搏斗,当场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另1犯罪嫌疑人在绝望中开枪自杀。警方缴获了双管猎枪1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匕首1把,猎枪弹7发,小口径射击运动用弹180枚。
在此次缉捕行动中,共有5名民警、2名协警、2名群众受伤。截至发稿时,虽经全力抢救,但先后有2名民警、1名协警不幸光荣殉职。
扩展资料
2011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山东省泰安市城区发生激烈枪战,多名干警在追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与嫌犯展开交火,当场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嫌犯开枪自杀。两名民警以及一名协警在枪战中牺牲。
乐山沐川枪击案(乐山沐川枪击案原因分析)
乐山沐川枪击案的调查进展中,官方澄清并未找到嫌犯尸体,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坠亡消息可能是误传。嫌疑人李某在杀害多人后驾车逃逸,警方在山中发现一具符合高坠特征的男性尸体,经确认系李某,但官方强调案件仍在侦办中。
据报道,此案起因疑似源于情感和债务纠纷。李某,原为沐川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被害人杨某曾为情侣,分手后矛盾升级。案发当天,李某因携带枪械与杨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导致悲剧发生。警方透露,李某与被杀者之间还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涉及金钱往来。
另一起与乐山枪击案相关的事件中,36岁的嫌疑人李某在潜逃四天后,其尸体在黄丹镇山中被发现,初步判断为高坠死亡。这起案件同样在2022年7月26日发生,嫌疑人持枪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当地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展开追踪。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显示,情感纠葛和经济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动机,当生活压力和情感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警方将继续深入调查,以揭示案件的全部细节。
7.1温州枪击案详情
7月1日清晨6点47分,瓯海公安分局接到了一起紧急报警,地点位于瓯海区景山动物园东门桥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枪击事件。据报案者描述,一名男子在事件中受伤,伤势极其危重。接到报告后,瓯海公安分局立即启动了重大案件的应急响应,迅速调集警力,将伤者紧急送往医院进行全力抢救,并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遗憾的是,这名男子在上午10点左右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同时,枪击者也选择了自杀,结束了生命。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均为鹿城区居民,且曾是同在鹿城区经营鞋厂的合伙人。他们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尽管曾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目前,警方正在对案件的详细情况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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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长寿路枪击案事件简介
2009年5月22日, < lang="en">
警方通报四川乐山沐川县枪击案,男子持枪持械致3死2伤后逃逸
沐川县公安相继发布警情通报和悬赏通告称:7月26日,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发生一起持枪击伤2人、持械杀害3人后逃逸的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李某(男,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缉捕工作,已将涉案枪弹全部查获。
据了解,本案嫌疑人作案是有因素的,这是一起偶发事件,非无差别伤人。如果嫌疑人李某与5名被害人相识,是出于个人私愤实施打击报复,由于三人死亡、两人受伤,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具体会被如何定性还要看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等因素综合判断。但无论如何,李某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李某可能涉嫌何种犯罪呢?
如果真的像公安局工作人员所说,嫌疑人作案是有原因的,那么就属于有目标的杀害伤害被害人,此时李某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中3名被害人死亡,2名被害人受伤,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结合其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若嫌疑人的目的是实施伤害,但是枪击的部位系心脏或者头部等能置人于死地的位置,那么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目的是致人死亡,因为没有伤到要害而导致2人受伤的,此时则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枪击致人伤亡如何赔偿?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于死者来说,其家属可以索要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伤者则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话,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非法持有枪支会被如何处罚?
本案中李某的身份还没有公布,有人说他是一名民警,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他会用枪械作案。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非法持枪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管李某身份怎样,使用枪支伤人就已经犯罪,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所以,如果李某真的是一名民警的话,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以及其所属机关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南溪山医院枪击案:遭枪击者为何人?
4月11日,一网络论坛上出现了关于广西桂林南溪山医院的枪击案帖子,发帖者称有蒙面人枪击了一名公检法人员,导致严重受伤,甚至有提及脑浆外泄。该帖引发热议后被管理部门删除。
4月12日上午,桂林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了此事,确认了事件的真实性,但澄清被枪击者并非公检法人员。警方已迅速展开调查,嫌疑人已被锁定并正在全力追捕中。
当天下午,警方进一步通报了案件详情。受害者黄某,46岁,系灵川县某局职工,被前妹夫李某所伤。李某与黄某的妹妹有家庭纠纷,因黄某曾干预过李某的暴力行为,李某怀恨在心,最终在4月10日晚趁黄某住院之际,用自制手枪袭击并逃离现场。
据初步了解,受害者可能为城管人员,起因系家庭纠纷。目前,桂林警方正全力以赴追捕李某,同时承诺将及时公布案情进展。公众可关注警方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扩展资料
2012年4月10日晚21:18分,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南溪山医院住院部心血管科病房发生一起枪击案。该院住院病人黄某(男,46岁,灵川县某局职工)被一男子持自制手枪击伤头部。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4月13日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开枪自杀身亡。
1·4山东泰安枪击案事件简介
2010年12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两年后,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时,遭到室内2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在将3位民警、1位协警打伤后,抢劫一辆过往汽车逃跑。
接警后,泰安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巡特警、武警、交警等各警种在全城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在驾车持枪逃窜过程中,为逃避追捕先后持枪抢劫、换乘4辆过往车辆,期间开枪打伤2名驾驶员,并不断向追缉民警开枪射击。
多名民警英勇不懈追捕,最后将犯罪嫌疑人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民警果断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但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持刀拒捕。民警与其进行英勇搏斗,当场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另1犯罪嫌疑人在绝望中开枪自杀。警方缴获了双管猎枪1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匕首1把,猎枪弹7发,小口径射击运动用弹180枚。
在此次缉捕行动中,共有5名民警、2名协警、2名群众受伤。截至发稿时,虽经全力抢救,但先后有2名民警、1名协警不幸光荣殉职。
扩展资料
2011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山东省泰安市城区发生激烈枪战,多名干警在追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与嫌犯展开交火,当场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嫌犯开枪自杀。两名民警以及一名协警在枪战中牺牲。
乐山沐川枪击案(乐山沐川枪击案原因分析)
乐山沐川枪击案的调查进展中,官方澄清并未找到嫌犯尸体,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坠亡消息可能是误传。嫌疑人李某在杀害多人后驾车逃逸,警方在山中发现一具符合高坠特征的男性尸体,经确认系李某,但官方强调案件仍在侦办中。
据报道,此案起因疑似源于情感和债务纠纷。李某,原为沐川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被害人杨某曾为情侣,分手后矛盾升级。案发当天,李某因携带枪械与杨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导致悲剧发生。警方透露,李某与被杀者之间还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涉及金钱往来。
另一起与乐山枪击案相关的事件中,36岁的嫌疑人李某在潜逃四天后,其尸体在黄丹镇山中被发现,初步判断为高坠死亡。这起案件同样在2022年7月26日发生,嫌疑人持枪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当地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展开追踪。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显示,情感纠葛和经济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动机,当生活压力和情感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警方将继续深入调查,以揭示案件的全部细节。
7.1温州枪击案详情
7月1日清晨6点47分,瓯海公安分局接到了一起紧急报警,地点位于瓯海区景山动物园东门桥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枪击事件。据报案者描述,一名男子在事件中受伤,伤势极其危重。接到报告后,瓯海公安分局立即启动了重大案件的应急响应,迅速调集警力,将伤者紧急送往医院进行全力抢救,并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遗憾的是,这名男子在上午10点左右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同时,枪击者也选择了自杀,结束了生命。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均为鹿城区居民,且曾是同在鹿城区经营鞋厂的合伙人。他们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尽管曾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目前,警方正在对案件的详细情况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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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长寿路枪击案事件简介
2009年5月22日,中国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22弄旅居快捷酒店门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枪击事件,造成了两死两伤的惨剧。
这起事件是由两伙持枪歹徒在街头火拼所引起的。他们在激烈冲突中使用了枪械,导致了四个人的伤亡。事件的现场情况惨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彻底打击犯罪,警方迅速介入,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随后,案件进入了法律程序。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后,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在宣判中,枪击案的两方共三名被告人都被判处了死刑。同时,其他多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了2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起严重的犯罪事件,也是对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的一次挑战。它提醒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审判,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