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该罪行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对拒执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拒执罪的构成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人,即对法院执行案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详细说明,指出这类行为仅针对对法院执行案件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
拒执罪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判决和裁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仅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裁定范围。
对于判决的范围是否包含法院的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进行了明确答复。答复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执行裁定,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则涉及多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构成情节严重,将构成拒执罪。
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和裁判要旨。例如,董某某因转移名下财产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朱某某则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